關于注銷河北任柱融資擔保等3家機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告及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相關說明
一、公告背景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經相關監管部門審核,河北任柱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等3家機構已不符合繼續持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現決定依法注銷上述機構的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二、注銷機構名單
- 河北任柱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機構名稱二,根據實際公告補充)
- (機構名稱三,根據實際公告補充)
三、注銷原因
上述3家機構注銷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 機構自主申請退出融資擔保行業;
- 長期未實際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或業務規模持續不達標;
-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
- 公司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
- 不再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及持續經營條件。
四、注銷后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上述3家機構不得再以融資擔保公司名義從事任何融資擔保業務,包括但不限于:
- 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 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咨詢、財務顧問等服務;
- 以融資擔保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
- 其他需經監管部門批準方可開展的融資擔保相關活動。
如上述機構繼續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謹防相關風險。
五、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合規要求(面向其他機構及公眾提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融資擔保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 持牌經營:必須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
- 名稱規范:未經批準,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融資擔保”字樣。
- 業務范圍合規: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在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
- 風險控制: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擔保業務審慎合規。
- 監管配合:應接受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按時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
六、監督與咨詢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上述已注銷許可證的機構仍在從事融資擔保業務,或發現其他非法融資擔保活動,可向當地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或監管部門舉報。
特此公告。
(發布單位名稱)
(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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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10-09 00:42:46